苏建庆律师
广东弘岭(南宁)律师事务所
刑事咨询 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买房纠纷 物业纠纷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合同签订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不一致时的风险
浏览量:12
案例:A公司由于急缺资金流,故与B公司签订《融资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抵押物,B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向银行进行融资。之后,B使用C的名义向银行融资,签订《贷款合同》。在获得贷款后,C公司按时归还贷款。导致银行起诉A、C公司,并拍卖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A公司无奈,只能垫付C公司贷款。 诉讼中,B公司辩称B公司不是《贷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责任。A公司主张B公司承担《融资合同》的违约责任。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