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两家单位上班,均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上午 8 点到 12 点在某餐厅做服务员,下午 2 点到 6 点在某物业公司做保洁员,一日我在餐厅下班后到物业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是但现在,两家单位均未给我建立工伤保险,并一致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上下班时间发生事故,不应按工伤处理。请问这种解释合法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有保险待遇”。所以说,法律允许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同事,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在本案中,李女士在餐厅下班后并不是返回住所,而是去物业公司上班,其发生事故的路途,不具备“下班途中”的特征,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相反,李女士前往物业公司上班,虽然不是由居所出发,时间和路途上都是合理、必须的,因此,应当理解为李女士处于“上班途中”,李 女士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老公婚前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是他付的,购房的名字也是他的,结婚后我们一起还贷,因我们感情不和,我要起诉离婚,请问我能跟他分割房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法 第十八条 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一条 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案中因为房子是你老公婚前购买的,房产的权属是你老公的,属于你老公的婚前财产,对于婚后用你们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部分,你可以向你老公要求合理的补偿,但你无权分割房产。
上个月在一路口我车撞到一个 50 多岁的男人,当时他头部流血了,伤得很重,我全责。他经过半个月的治疗他现在基本上生活可以自理,治疗费花了 6 万多,现在他除了向我要医疗费等费用外,还要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费用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你可以依据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现行赔付精神损害赔偿。